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968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航,男。被执行人高向龙,男。申请执行张万航与被执行人高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3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3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杜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