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4执47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4执479号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赵某某: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