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745号
原告:王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留杰,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胡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
审判员 段方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