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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贾惠茜与被执行人李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惠茜,李林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贾惠茜,女。被执行人李林祥,男。申请执行人贾惠茜与被执行人李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2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康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