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女。被执行人杜瑞,男。被执行人张春利,女。被执行人常靖勇,男。被执行人马鑫,男。申请执行人李旭与被执行人张春利、杜瑞、常靖勇、马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张春利、杜瑞、常靖勇、马鑫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康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