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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41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力盛泰五金商行与天津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力盛泰五金商行,天津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4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力盛泰五金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建材路745号。经营人刘交交,男。被执行人天津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河新区5-2-202号。法定代表人戴文君,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力盛泰五金商行与天津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5)滨塘民初字第601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德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