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许冬华。被执行人十堰英华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冬华与被执行人十堰英华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的(2009)鄂张湾民一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许冬华申请的执行事项暂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鄂张湾民一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谦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王世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段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