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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803号

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某“确认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杜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杜某,男委托代理人伏大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斌,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某“确认物权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审 判 长  高浩儒

审 判 员  许钟方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