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024号原告王建德。被告杨文英。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德诉被告杨文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德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德负担。
审判员 胡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