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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091号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09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勤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