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09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勤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伟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09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勤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