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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802号之一

李燕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燕,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燕,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王涛,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杨武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