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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908号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斯晓东、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斯晓东,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严成效,孙佳,张跃飞,何旭辉,卜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908号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黉门前58号。

负责人:杜晓弟。

委托代理人:韦丽苹。

被告:斯晓东。

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严成效。

被告: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飞。

被告:严成效。

被告:孙佳。

被告:张跃飞。

被告:何旭辉。

被告:卜美霞。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斯晓东、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严成效、孙佳、张跃飞、何旭辉、卜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斯晓东、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严成效、孙佳、张跃飞、何旭辉、卜美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撤回对被告斯晓东、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严成效、孙佳、张跃飞、何旭辉、卜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杜江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金 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