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227号原告廖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李小桃,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甲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廖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甲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金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何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