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648号原告张某甲,女,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某乙,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建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洪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