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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648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648号原告张某甲,女,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某乙,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建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洪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