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34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员 田存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杜晴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