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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341号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34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员  田存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杜晴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