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86-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
法定代表人:程清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东的存款、收入5270.95元(其中本金5220.95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王东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俊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夏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