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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119号

尚田与牛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田,牛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119号申请人尚田,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锁,男,1951年4月9日生,汉族。尚田申请执行牛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尚田依据已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牛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8000元,下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要,同意法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辉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审 判 员  周传忠

代理

审判员  秦小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