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118号申请人李贵荣,女,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路全义,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永梅,女,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系路全义之妻。李贵荣申请执行路全义、白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贵荣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路全义、白永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位于辉县市城关镇东环路南段东房产证号为辉房登私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交付给申请人李贵荣,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5000元,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执行,已将路全义、白永梅名下位于辉县市城关镇东环路南段东房产证号为辉房登私字第××号的房产一处过户到李贵荣名下。申请人李贵荣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辉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审 判 员 周传忠
代理
审判员 秦小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