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薛春芝。被执行人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润恒经典百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美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4)威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文登市香水路房产、车库共计85套。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文登市香水路房产、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国
审 判 员 刘昌军
代理
审判员 付 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