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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19号

邓素支、刘连营与刘全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素支,刘连营,刘全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邓素支。申请执行人刘连营。被执行人刘全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邓素支、刘连营申请执行刘全来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全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闫春芝

审判员  刘龙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二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