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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8号

王新平与任大海、胡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新平,任大海,胡根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8号

原告:王新平。

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大海。

被告:胡根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平与被告任大海、胡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王新平负担。

审判员  楼敏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