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8号
原告:王新平。
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大海。
被告:胡根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平与被告任大海、胡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王新平负担。
审判员 楼敏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