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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1122号

原告樊相力诉被告石洪洲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樊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122号原告樊某某,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石某某,男,1990年11月4日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聚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占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