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598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刘卫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邢 龙 来源:百度“”
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598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刘卫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邢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