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72民初330号

苗威与王晓军修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苗威,王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72民初330号

原告:苗威,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王晓军,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原告苗威与被告王晓军修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苗威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毕崇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