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72民初330号
原告:苗威,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王晓军,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原告苗威与被告王晓军修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苗威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毕崇弟 关注公众号“”
苗威与王晓军修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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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72民初330号
原告:苗威,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王晓军,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原告苗威与被告王晓军修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苗威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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