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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1215号

乳山瑞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文登京申药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乳山瑞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文登京申药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乳山瑞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白沙滩金海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世德,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明水白云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平,经理。被执行人文登京申药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小观镇永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苏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乳山瑞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文登京申药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宋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宋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安海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