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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70号

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70号原告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兆丰花园5栋。法定代表人柯娟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祥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姚最良,系该公司物业服务部经理。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义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万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