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恢77号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马永兴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马永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被执行人马永兴,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生。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马永兴行政非诉一案,我院依据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卢城管罚字第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卢城管罚字第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