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被执行人马永兴,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生。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马永兴行政非诉一案,我院依据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卢城管罚字第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卢城管罚字第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