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于永华,女,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四眼桥26-2-4号。被请执行人于永莉,女,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迎新里27号内5号。被执行人于永祥。被执行人于永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鲁0602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四眼桥街8号内3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于永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迟晓乾
审判员 汤景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