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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34号

朱文芳与朱文权河南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2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文芳,朱文权,河南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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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朱文芳,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文权,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朱文芳请执行朱文权河南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2016)豫0184执23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周 占 勋

审判员 王 锦 程

审判员 毛��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白 冠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