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914号原告姜安,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乌鲁木齐人,个体,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邵军辉,男,汉族,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安诉被告邵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25元退还原告姜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