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6民初1232号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232号

原告:杨某,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陈新,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克香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