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232号
原告:杨某,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陈新,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克香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