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673号原告袁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喜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利伟 搜索“”
袁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673号原告袁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喜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利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