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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732-1号

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沧州市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21-06-04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沧州市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00732-1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彤。 被执行人沧州市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延军。 本院在执行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沧州市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新执字第007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沧州市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沧州市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沧州市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忠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