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00732-1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彤。 被执行人沧州市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延军。 本院在执行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沧州市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新执字第007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沧州市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沧州市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沧州市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忠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