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执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94679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湖知初字第000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94267.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春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顾月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