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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986号

杜志勇、吴慧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志勇;吴慧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29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杜志勇,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慧筠,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干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志勇与被上诉人吴慧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志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二、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慧筠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吴慧筠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杜志勇与吴慧筠于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处于恋爱关系期间,所有的资金往来没有明确记录,所有的网络平台借款于2019年已经还清,不存在欠款的事实。2017年之前,吴慧筠的工资收入在5000元左右,2017年至2018年期间,吴慧筠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所有的生活开销及网络借款均由杜志勇承担,吴慧筠所提交的资料中的还款记录,均是杜志勇将款项交付给吴慧筠去归还的。

二、案涉借条的签订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原因是吴慧筠担心杜志勇日后与其分手,要杜志勇支付20万元的分手费,为此要求杜志勇立下20万元的借条给吴慧筠存执,双方并没有存在真正的借贷关系,吴慧筠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出借资金来源,出借能力证明、资金交付等证据。该二十万是吴慧筠要求杜志勇在双方断绝男女关系时,杜志勇需支付二十万元的青春补偿费给吴慧筠的一个约定。

三、2019年4月5日,杜志勇确实向吴慧筠出具了说明书,但该说明书是吴慧筠以复合为由要求杜志勇出具的。杜志勇在出具后觉得内容不妥,已经通过涂改的方式对该说明书进行了处理,涂改的地方没有经双方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可依法认定该说明书己作废。故吴慧筠依据该说明书主张借款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以说明书进行了涂划以后还留在吴慧筠处,杜志勇也未能就为何在可以涂划的情况下却不直接进行销毁作出合理的解释为由,采信吴慧筠提供该证据,属认定事实错误。吴慧筠发表答辩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根据吴慧筠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吴慧筠通过4种方式分别支付借款给杜志勇,杜志勇也分别作出借款说明和借条,因此一审判决正确,杜志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吴慧筠一审诉讼请求:1、杜志勇向吴慧筠归还借款本金307327.3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7327.3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杜志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吴慧筠、杜志勇于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间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大量的资金往来,根据双方陈述,具体的资金往来见附表一(资金往来统计表)。2017年4月12日,吴慧筠、杜志勇签订《借条》,记载:“今借到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所有现金已经收到。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按等额本息方式每月12日还人民币18911.92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壹拾壹元玖角贰分),共还12个月。”此后,吴慧筠、杜志勇之间持续存在资金往来。2019年4月5日,杜志勇在《说明书》中签名确认,该《说明书》的内容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杜志勇(身份证号码:)承认以吴慧筠(身份证号:)名义在支付宝借呗、花呗、小花钱包,玖富万卡、工商银行APP,广发信用卡APP等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所欠款项均由本人杜志勇(身份证号:)承担(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该说明书中存在无规则黑色线条涂划的痕迹。现吴慧筠认为杜志勇尚欠借款本金307327.38元未予清偿,诉至本院。另查,吴慧筠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受理后,转入诉前调解程序。一审庭审中,吴慧筠表示案涉借条是由于杜志勇需要吴慧筠通过网络借款平台借款,之前已经借取了一部分款项,后期预计还会继续借款,总额为200000元,故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数额为200000元。杜志勇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该借条属于吴慧筠基于担心双方分手而要求其出具的欠条。对于《说明书》中有无规则线条涂划的问题,吴慧筠表示杜志勇签认时并无上述内容,是后期其孩子划的,杜志勇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当时吴慧筠、杜志勇产生分歧,杜志勇在签认《说明书》后认为内容不妥,故对说明书进行了涂划以后即留在吴慧筠处,但未能就为何在可以涂划的情况下却不直接进行销毁作出合理的解释。另吴慧筠表示借条中所记载的月利率2%应理解为如属于通过网络借款平台发生的借款,则按照借款平台应付利息清偿,以个人自有资金交付的借款,则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借条、说明书、网络金融贷款平台还款记录、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虽吴慧筠、杜志勇为男女朋友关系,但吴慧筠向杜志勇交付款项,杜志勇向吴慧筠出具借条,故吴慧筠、杜志勇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吴慧筠、杜志勇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并论证如下:

一、对于借条中所记载的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认定问题。虽吴慧筠、杜志勇签订的借条记载杜志勇向吴慧筠借到200000元,但根据吴慧筠、杜志勇双方均确认的资金往来,截止至2017年4月12日,剔除吴慧筠、杜志勇确认不属于借款的资金后,吴慧筠向杜志勇交付款项数额仅为84450元,吴慧筠亦表示借条中记载的200000元仅为双方对此前及此后借款的预估数额,故一审法院对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本金200000元不予确认。

二、说明书的效力认定问题。虽说明书存在无规则黑色线条涂划的痕迹,但内容清晰可辨。杜志勇主张其根据吴慧筠的要求书写说明书完毕后又将其该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涂划,但从常理分析,如对已经形成的文本内容进行修改或废除的方式,要么使用规范的公文修改符号,要么删减至不能正常辨认内容的程度。现说明书的涂划痕迹并不符合主动修改或废除的状态。杜志勇主张其在涂划后将说明书留在吴慧筠处,但说明书的内容对杜志勇产生极大的还款义务,杜志勇在可主动删减情况下,却未在说明书中书写“作废”等类似内容,或者将说明书销毁,而仅作随意涂划,且在涂划后又将该说明书留置在吴慧筠处,明显与常理不符。综上,杜志勇的辩解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认定案涉说明书虽经涂划,但仍属于吴慧筠、杜志勇的真实意思表示,未予作废。

三、杜志勇尚欠吴慧筠的借款本息认定问题。根据吴慧筠、杜志勇主张的资金往来显示:吴慧筠向杜志勇出借的款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吴慧筠通过网络金融借款平台借取款项后再转借给杜志勇的款项,第二部分为吴慧筠通过自有资金向杜志勇出借的款项。对吴慧筠已经提供金融机构转账记录且杜志勇未就此提出相应反证的款项,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之规定,认定均属于杜志勇向吴慧筠的借款,同理,杜志勇已经提供金融机构转账记录且吴慧筠未就此提出相应反证的款项,一审法院亦认为属于杜志勇向吴慧筠的还款。杜志勇主张部分还款系其提现后交付给吴慧筠的,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吴慧筠对此亦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对杜志勇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吴慧筠、杜志勇主张的资金往来数额,扣除双方均确认不属于借款的部分以及杜志勇主张提现后交付吴慧筠的部分后,吴慧筠共计向杜志勇支付款项数额为326091元,杜志勇向吴慧筠支付的款项为150043元(见附表二)。对上述款项,一审法院根据款项性质分别作出如下认定:1.对于吴慧筠通过网络金融借款平台借出后再转借给杜志勇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吴慧筠通过网络金融借款平台借出款项后再转借给杜志勇,其性质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的行为,但根据说明书显示,杜志勇仅应承担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故吴慧筠不存在高利转贷的行为,吴慧筠、杜志勇就上述款项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杜志勇与说明书中确认所欠款项及利息、滞纳金等由其承担,属杜志勇的真实意思表示。经一审法院核算,截止至2017年8月29日,吴慧筠共计通过网络金融借款平台借款后转借给杜志勇的款项为73400元,上述借款发生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息费共计为12018.05元(见附表三),杜志勇已经清偿了31693元,尚欠53725.05元未予清偿,吴慧筠要求杜志勇立即清偿上述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对于吴慧筠以自有资金出借的款项,经一审法院核对,吴慧筠以自有资金向被告出借的款项共计为252691元,杜志勇已经向吴慧筠归还的款项为118350元(附表二减附表三),尚欠借款本金为134341元。另根据附表一显示,吴慧筠、杜志勇之间的往来款项相互抵销后,超出部分为日常开支,不列入借款的部分为2017年10月22日的30元,10月27日的1400元,2018年7月10日至7月29日的450元,8月26日的300元,9月25日至28日的30元,以上共计2210元,均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另不列入还款的部分为2018年6月15日至6月26日的50元,2018年10月12日的200元,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2日的200元,2018年12月5日至12月17日的181元,以上共计631元,亦均应从还款本金中扣除。故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为132762元。因案涉借条中借款本金200000元并非为截止至2017年4月12日时杜志勇向吴慧筠借款的真实数额,且截止至上述日期,吴慧筠向杜志勇出借的款项均为通过网络金融贷款平台转贷的款项,而借条中并无约定在2017年4月12日以后以自有资金向杜志勇出借的款项仍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故借条中相应的利率及还款方式对吴慧筠于2017年4月12日以后以自有资金向杜志勇出借的款项无约束力。现无任何证据证实吴慧筠、杜志勇曾经就2017年4月12日之后的借款约定利息,故上述借款应属自然人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款,吴慧筠要求被告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于法相悖,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吴慧筠明确表示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杜志勇应当自吴慧筠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且法院受理之日即2019年12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杜志勇向吴慧筠清偿由吴慧筠向网络借款金融平台借款后转贷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息费共计53725.0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杜志勇向吴慧筠归还借款本金13276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2762元为基数,至2019年12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吴慧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96元,由吴慧筠负担2488.77元,由杜志勇负担4007.23元。杜志勇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07.23元。附表一(资金往来统计表):序号交易日期原告支付款项(符号“+”)被告支付款项(符号“-”)原告账户(尾号)被告账户(尾号)支付方式原告意见被告意见12016-4-17000.00支付宝借款,虽双方无约定利息,但这是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贷的借款,是存在利息,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该网络平台借款的利息,利息是537.7元,罚息是1.4元,现出示:截图是借款,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无异议,当时我是同意承担该费用的22016-4-304000.00支付宝借款,虽双方无约定利息,但这是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贷的借款,是存在利息,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该网络平台借款的利息,利息是289.6元,我方补充证据第二页。被告当时口头承认是原告向该平台借款借给他使用,且后来被告提供的说明也能确认。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4000元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32016-7-122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42016-8-610000.00支付宝借款,这是原告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出借给被告的,原告证据第13页,但该借款是原告通过网络平台借款给被告的,原告补充证据第32页显示,该笔款项是原告向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平台的借款出借给被告,借款本息还款金额是10548.06元不是借款,是双方日常开销52016-8-108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62016-8-1860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蚂蚁借呗(实际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4页,补充证据第5页,还款是6512.2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72016-8-299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厦门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5页,补充证据第3页,还款是972.5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82016-9-103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92016-10-2-5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102016-10-2305.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112016-10-2995.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122016-10-2-3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2016年9月10日原告转了300给被告,所以2016年10月2日,被告就转了300给原告这是我的还款,具体是还哪笔借款,我记不清了132016-10-11-8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142016-10-19-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152016-10-202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162016-10-21-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172016-10-210.1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182016-10-24-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192016-10-245.2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02016-10-2853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6页,补充证据第9、10页,利息是773.80元、罚息是100.44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212016-10-28-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222016-10-30-500.00支付宝网站不是还款,是双方在一起的生活开销,无书面证据这是我的还款,具体是还哪笔借款,我记不清了232016-11-834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7页,补充证据第31页,还款3857.1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242016-11-8-5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252016-11-12-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262016-11-17-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272016-11-264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82016-11-30-5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292016-12-240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国际厦门信托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8页,补充证据第12页,本金4000、利息577.6元、罚息48.69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302016-12-85.2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12016-12-20-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322016-12-20-105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1050元相互抵消与原告意见一致332016-12-20105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1050元相互抵消与原告意见一致342016-12-245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52016-12-28-500.00现支认可被告的意见我认为与2016年12月24日的500元相对应,相抵消的362016-12-3021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9页,补充证据第30页,本金2100元,本息2321.98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372016-12-3014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0页,补充证据第14页,本金1400元,利息169.12元、罚息336.4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382016-12-30-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392017-1-1-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402017-1-3-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412017-1-15-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422017-1-1710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1页,补充证据第16页,本金1000元,利息150.40元,罚息229.7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432017-1-1720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2页,补充证据第29、30页,本金2000元,本息2194.57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442017-1-17-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452017-1-1826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462017-1-20-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472017-1-21111.8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482017-1-25-4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492017-1-2520000.00微信转账是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众银行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8-10页,本金20000元,平台借款利息4390.34元,被告当时口头承认是原告向该平台借款借给他使用,且后来被告提供的说明也能确认。20000元是借款,但双方并无约定利息,我清楚是原告在微粒贷借出给我的,但并无约定利息、罚息我承担502017-1-25-152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在一起的生活开销,无书面证据这是我的还款,这是对同日20000元的还款,只不过是分期还款而已。512017-1-280.01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522017-2-73800.00支付宝借款,一笔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2600元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3页,补充证据第29页,本息还款2856.28元,另一笔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1200元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3页,补充证据第18、19页,本金1200元,利息170.40元,罚息279.44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532017-2-184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542017-2-1910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552017-2-20-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562017-2-246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572017-3-3-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582017-3-413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4页,补充证据第24页,本金1300,利息187.72元,罚息284.77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592017-3-104.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602017-3-11-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612017-3-14-537.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这是我的还款,具体是还哪笔借款,我记不清了622017-3-14-100.00微信红包不是还款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632017-3-145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642017-3-16-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652017-3-182.5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662017-3-2110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原告银行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6页,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是借款,但双方并无约定利息672017-3-23-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682017-3-2410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692017-3-26-1266.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我对原告的分期还款702017-3-26-1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712017-3-28-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722017-3-30-1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732017-3-301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742017-4-112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天津信托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5页,补充证据第20页,本金1200元,利息86.4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752017-4-2-5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762017-4-4-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772017-4-5-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782017-4-8-27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792017-4-8-3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802017-4-8-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812017-4-916.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822017-4-11-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832017-4-132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842017-4-131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852017-4-144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微信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8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862017-4-1510000.004319转存借款,是原告工商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9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转账记录中有备注记录是被告的借款不是借款,是双方共同生活买家电的花销872017-4-15-1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882017-4-18-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892017-4-20-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902017-4-23-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912017-4-2320000.004319农业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0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转账记录中有备注记录是被告的借款不是借款,这款项不是原告的,而是原告母亲转给我的,只是通过原告账户转给我而已,但无书面证据证实922017-4-278.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932017-4-30-3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942017-5-24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952017-5-6-100.00微信红包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962017-5-71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972017-5-2315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1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982017-5-24-4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992017-5-25-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1002017-5-295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2页,补充证据第38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没有证据证实1012017-5-3140000.004319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3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出借时有附言备注是借款是原告母亲向我出借的款项,但无证据证实1022017-6-1-3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的个人花销,没有向原告交付1032017-6-3-352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1042017-6-6-3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的个人花销,没有向原告交付1052017-6-10-205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1062017-6-1110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1072017-6-12-1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1082017-6-16-1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1092017-6-188.8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1102017-6-242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4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不会超过三天1112017-6-25140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1400元相互抵消认可原告陈述1122017-6-25-14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一天的1400元相互抵消认可原告陈述1132017-6-30-425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1142017-7-12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5页,补充证据第41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不会超过三天1152017-7-1-2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认可被告陈述是归还之前周转的款项1162017-7-85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6页,补充证据第42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是一个星期之内1172017-7-1450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500元相互抵消认可原告陈述1182017-7-14-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一天的500元相互抵消认可原告陈述1192017-7-1410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1202017-7-15-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的个人花销,没有向原告交付1212017-7-1524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7页,补充证据第43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是一个星期之内1222017-7-21-2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1232017-7-22-11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归还之前周转的款项1242017-7-253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9页,补充证据第44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是一个星期之内1252017-7-27-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不是还款不是还款1262017-7-28-3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这是原告转给我以后体现出来又交给原告使用的1272017-8-215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1、42页,补充证据第45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282017-8-32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3、44页,补充证据第45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292017-8-5-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不是还款1302017-8-714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1312017-8-7-165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日的1400元相抵消,其余的2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322017-8-10-3000.00现支不是还款不是还款1332017-8-1015000.00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5页,补充证据第46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款项不是原告的,是广州三泓实业有限公司的款项,但无证据证实1342017-8-10-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1352017-8-17-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362017-8-17-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1372017-8-17-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1382017-8-17-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1392017-8-19-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1402017-8-19-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1412017-8-19-1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1422017-8-21-1.00支付宝不是还款不是还款1432017-8-22-12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1442017-8-23-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1452017-8-23-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1462017-8-24-38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1472017-8-25-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1482017-8-28-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492017-8-28-3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502017-8-29-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512017-8-291900.00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6页,补充证据第47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522017-9-4-2000.00现支与同一天的2000元相抵消与同一天的2000元相抵消1532017-9-42000.004319农业银行转存与同一天的2000元相抵消与同一天的2000元相抵消1542017-9-4-6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没有证据证实1552017-9-4-2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没有证据证实1562017-9-53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7页,补充证据第48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用于我临时周转1572017-9-7310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8页,补充证据第49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有收到该款项,但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1582017-9-960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9页,补充证据第50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有收到该款项,但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1592017-9-9-3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602017-9-11-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1612017-9-12-19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622017-9-14-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632017-9-14-4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642017-9-20-2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1652017-9-22-2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662017-9-25-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1672017-9-25-5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682017-9-25-7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692017-9-2634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0页,补充证据第51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702017-9-30-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712017-10-1-3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722017-10-13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1页,补充证据第52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732017-10-1100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2页,补充证据第52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742017-10-2-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1752017-10-2-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1762017-10-4-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1772017-10-4-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1782017-10-639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3页,补充证据第53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792017-10-8-1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我没有交付该款项给原告1802017-10-10-17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812017-10-12-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822017-10-1650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4页,补充证据第54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832017-10-17-24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842017-10-21-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852017-10-2243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400元相抵消,其余的3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400元相抵消,其余的3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862017-10-22-4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一天的400元相抵消,其余的3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400元相抵消,其余的3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872017-10-27-2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882017-10-276400.00吴惠筠(账号:1350)农业银行转存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892017-10-27-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902017-10-28-49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912017-10-312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1922017-11-1-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932017-11-6-5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942017-11-6-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952017-11-813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1962017-11-910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1972017-11-106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1982017-11-12-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1992017-11-13-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002017-11-14-2000.00现支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012017-11-14-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022017-11-14-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032017-11-14-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042017-11-26-1000.00微信转账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052017-11-29500.00微信转账与2017年12月4日的1000元相抵消与2017年12月4日的1000元相抵消2062017-11-29500.00微信转账2072017-11-30-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082017-12-4-1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2017年11月29日的两个500元相抵消与2017年11月29日的两个500元相抵消2092017-12-510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102017-12-6-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112017-12-8-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不是还款不是还款2122017-12-96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132017-12-13-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142017-12-143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152017-12-15-4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162017-12-15-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172017-12-183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182017-12-1810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7、58页,补充证据第56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双方并无约定利息2192017-12-184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5、56页,补充证据第56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202017-12-24-1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212017-12-31-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222018-1-105.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232018-1-102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242018-1-10-1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252018-1-10-1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不是还款2262018-1-13-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不是还款不是还款2272018-1-14-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282018-1-162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292018-1-17-3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302018-1-1788.9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312018-1-20-3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322018-1-29-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332018-1-30-60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过春节被告给的过节费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342018-2-1-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352018-2-3-10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362018-2-4-2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372018-2-4-3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382018-2-910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392018-3-8-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402018-3-8-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412018-3-11-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422018-3-11-5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432018-3-13-15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442018-3-13-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452018-3-14-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462018-3-14-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472018-3-15-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482018-3-15-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492018-3-16-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502018-3-16-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512018-3-17-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522018-3-21-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532018-3-233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542018-3-29-1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552018-4-31.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562018-4-5-5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572018-4-6-2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582018-4-7-1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592018-4-12-16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602018-4-143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612018-4-1410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622018-4-16-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632018-4-18-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642018-4-2510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652018-4-26-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662018-4-28-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672018-4-29-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682018-5-1-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692018-5-4-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702018-5-6-1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712018-5-10-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722018-5-10-3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732018-5-10-4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742018-5-12-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752018-5-15-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762018-5-17-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772018-5-18-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782018-5-20-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279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与2018年5月27日的1000元相抵消与2018年5月27日的1000元相抵消280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281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282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283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2842018-5-271000.00吴惠筠(账号:9877)农业银行转存与2018年5月22日的5个200元相抵消与2018年5月22日的5个200元相抵消2852018-6-2-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862018-6-8-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872018-6-10118.4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2882018-6-13-13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892018-6-15-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与2018年6月21日150元、2018年6月26日200元相抵消,其余额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2018年6月21日150元、2018年6月26日200元相抵消,其余额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902018-6-15-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2912018-6-21150.00微信红包与2018年6月15日2个200相抵消,其余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2018年6月15日2个200相抵消,其余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922018-6-26200.00微信红包2932018-7-114000.00吴惠筠(账号:2256)建设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建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有备注是借款是借款,但款项不是原告的,是广州三泓实业有限公司的款项,但无证据证实2942018-7-2-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2952018-7-2-9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是对2018年7月1日1.4万元的还款是对2018年7月1日1.4万元的还款2962018-7-101000.00吴惠筠(账号:2256)建设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建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有备注是借款是临时借款,但双方无约定利息2972018-7-10-2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原告2018年7月11日-7月29日1150+500+1000+200=2850,抵消被告2018年7月10日-7月21日2000+200+200=2400,多出4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认可原告陈述2982018-7-11115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2992018-7-14-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3002018-7-155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3012018-7-1810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3022018-7-21-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3032018-7-29200.00微信红包3042018-7-301500.00吴惠筠(账号:2256)建设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建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有备注是借款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052018-8-5-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3062018-8-10-5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3072018-8-115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同一日的款项相互抵消同一日的款项相互抵消3082018-8-11800.00微信转账3092018-8-11-13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3102018-8-175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112018-8-19-10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归还原告2018年7月10日的1000元借款3122018-8-195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132018-8-2050.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142018-8-21-3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款项相互抵扣是对2018年7月1日1.4万元的还款3152018-8-221000.00微信转账与2018年9月7日1000元相抵扣3162018-8-2420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款项性质记不清了,没有证据3172018-8-26500.00微信转账相抵扣,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相抵扣,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182018-8-26-200.00微信红包(零钱)3192018-9-4-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202018-9-7-1000.00微信转账(零钱)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2018年8月21日1000元相抵扣3212018-9-13-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222018-9-13-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232018-9-13-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242018-9-14-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252018-9-14-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262018-9-14-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272018-9-14-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282018-9-19-4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3292018-9-21-5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3302018-9-21-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312018-9-25230.00微信转账抵扣2018年9月28日的200元,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抵扣2018年9月28日的200元,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322018-9-26-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332018-9-27-5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342018-9-28-200.00微信红包(零钱)抵扣2018年9月25日的200元,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抵扣2018年9月25日的200元,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352018-10-122000.00建设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建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有备注是借款相抵扣,多出的200是日常开销3362018-10-12-22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372018-10-14-10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对2018年7月1日1.4万元的还款3382018-10-21500.00微信转账与2018年10月22日的款项相抵消与2018年10月22日的款项相抵消3392018-10-21-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402018-10-22-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2018年10月21日的款项相抵消与2018年10月21日的款项相抵消3412018-10-26-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422018-10-31-2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432018-10-31-3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442018-11-12000.00微信转账3452018-11-9-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462018-11-10-5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472018-11-12-2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3482018-11-13-12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3492018-11-18-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502018-11-20-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3512018-11-21288.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522018-11-27-1000.00微信转账(零钱)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532018-12-15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3542018-12-2300.00微信转账3552018-12-5-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562018-12-16-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3572018-12-17100.00微信红包3582018-12-175.00微信红包3592018-12-1726.00微信红包3602018-12-17140.00微信红包3612018-12-1710.00微信红包3622018-12-21-10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3632018-12-2220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642019-1-11-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652019-1-1310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662019-1-16-1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672019-1-17-1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682019-1-245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692019-1-24500.00微信转账3702019-1-281000.00微信转账款项相互抵消款项相互抵消3712019-1-28-1000.00微信转账(平安银行)3722019-1-313000.00微信转账款项相互抵消款项相互抵消3732019-2-1-3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3742019-2-24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752019-2-9-1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762019-2-148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772019-2-14-520.00微信转账(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3782019-2-14-1314.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3792019-2-17-1000.00现支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802019-2-19-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812019-2-19-5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822019-2-25-3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832019-2-28-6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842019-3-52.00微信红包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852019-3-5-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862019-3-8-38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3872019-3-9-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882019-3-105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892019-3-11-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902019-3-17-2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3912019-3-19-10000.00吴惠筠(账号:9877)杜志勇(账号:1163)平安银行转账农业银行是还款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3922019-3-24500.00微信转账不是借款不是借款3932019-3-30-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942019-3-30-200.00微信红包(零钱)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952019-4-2-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款项性质记不清了,没有证据3962019-4-10-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972019-4-10-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982019-4-11-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3992019-4-11-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4002019-4-14-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我个人开销,没有交付原告4012019-4-15-1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不是还款4022019-4-16-1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不是还款4032019-9-17-1500.00吴惠筠(账号:2256)杜志勇(账号:1163)平安银行转账建设银行认可被告陈述给小孩看病的花费4042019-11-16348875.91-400.00吴惠筠(账号:9877)杜志勇(账号:1163)平安银行转账农业银行认可被告陈述给原告送小孩的路费附表二(资金往来统计表中剔除双方确认不属于借款后的汇总表):序号交易日期原告支付款项(符号“+”)被告支付款项(符号“-”)原告账户(尾号)被告账户(尾号)支付方式原告意见被告意见12016-4-17000.00支付宝借款,虽双方无约定利息,但这是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贷的借款,是存在利息,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该网络平台借款的利息,利息是537.7元,罚息是1.4元,现出示:截图是借款,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无异议,当时我是同意承担该费用的22016-4-304000.00支付宝借款,虽双方无约定利息,但这是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贷的借款,是存在利息,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该网络平台借款的利息,利息是289.6元,我方补充证据第二页。被告当时口头承认是原告向该平台借款借给他使用,且后来被告提供的说明也能确认。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4000元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32016-8-610000.00支付宝借款,这是原告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出借给被告的,原告证据第13页,但该借款是原告通过网络平台借款给被告的,原告补充证据第32页显示,该笔款项是原告向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平台的借款出借给被告,借款本息还款金额是10548.06元不是借款,是双方日常开销42016-8-1860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蚂蚁借呗(实际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4页,补充证据第5页,还款是6512.2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52016-8-299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厦门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5页,补充证据第3页,还款是972.5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62016-10-2-5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72016-10-2-3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2016年9月10日原告转了300给被告,所以2016年10月2日,被告就转了300给原告这是我的还款,具体是还哪笔借款,我记不清了82016-10-11-8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92016-10-19-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102016-10-21-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112016-10-24-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122016-10-2853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6页,补充证据第9、10页,利息是773.80元、罚息是100.44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32016-10-28-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142016-10-30-500.00支付宝网站不是还款,是双方在一起的生活开销,无书面证据这是我的还款,具体是还哪笔借款,我记不清了152016-11-834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7页,补充证据第31页,还款3857.1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62016-11-8-5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172016-11-12-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182016-11-17-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192016-11-30-5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202016-12-240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国际厦门信托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8页,补充证据第12页,本金4000、利息577.6元、罚息48.69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212016-12-20-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222016-12-20-105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1050元相互抵消与原告意见一致232016-12-20105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1050元相互抵消与原告意见一致242016-12-28-500.00现支认可被告的意见我认为与2016年12月24日的500元相对应,相抵消的252016-12-3021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9页,补充证据第30页,本金2100元,本息2321.98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262016-12-3014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0页,补充证据第14页,本金1400元,利息169.12元、罚息336.4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272016-12-30-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282017-1-1-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292017-1-3-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302017-1-15-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312017-1-1710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1页,补充证据第16页,本金1000元,利息150.40元,罚息229.7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322017-1-1720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2页,补充证据第29、30页,本金2000元,本息2194.57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332017-1-17-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342017-1-20-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352017-1-25-4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362017-1-2520000.00微信转账是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众银行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8-10页,本金20000元,平台借款利息4390.34元,被告当时口头承认是原告向该平台借款借给他使用,且后来被告提供的说明也能确认。20000元是借款,但双方并无约定利息,我清楚是原告在微粒贷借出给我的,但并无约定利息、罚息我承担372017-1-25-152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在一起的生活开销,无书面证据这是我的还款,这是对同日20000元的还款,只不过是分期还款而已。382017-2-73800.00支付宝借款,一笔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2600元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3页,补充证据第29页,本息还款2856.28元,另一笔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1200元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3页,补充证据第18、19页,本金1200元,利息170.40元,罚息279.44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392017-2-20-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402017-3-3-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412017-3-413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4页,补充证据第24页,本金1300,利息187.72元,罚息284.77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422017-3-11-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432017-3-14-537.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这是我的还款,具体是还哪笔借款,我记不清了442017-3-16-1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452017-3-2110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原告银行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6页,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是借款,但双方并无约定利息462017-3-23-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472017-3-26-1266.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我对原告的分期还款482017-4-112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天津信托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5页,补充证据第20页,本金1200元,利息86.4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492017-4-2-5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502017-4-5-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512017-4-8-27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522017-4-8-3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532017-4-144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微信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8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542017-4-1510000.004319转存借款,是原告工商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9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转账记录中有备注记录是被告的借款不是借款,是双方共同生活买家电的花销552017-4-18-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562017-4-20-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572017-4-23-2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582017-4-2320000.004319农业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0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转账记录中有备注记录是被告的借款不是借款,这款项不是原告的,而是原告母亲转给我的,只是通过原告账户转给我而已,但无书面证据证实592017-4-30-3000.00现支不确认我是提现给原告的,但无书面证据602017-5-2315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1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612017-5-24-4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622017-5-25-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632017-5-295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2页,补充证据第38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没有证据证实642017-5-3140000.004319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3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出借时有附言备注是借款是原告母亲向我出借的款项,但无证据证实652017-6-3-352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662017-6-10-205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672017-6-16-1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682017-6-242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4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不会超过三天692017-6-25140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1400元相互抵消认可原告陈述702017-6-25-14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一天的1400元相互抵消认可原告陈述712017-6-30-425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722017-7-12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5页,补充证据第41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不会超过三天732017-7-1-2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认可被告陈述是归还之前周转的款项742017-7-85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6页,补充证据第42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是一个星期之内752017-7-1450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500元相互抵消认可原告陈述762017-7-14-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一天的500元相互抵消认可原告陈述772017-7-1524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7页,补充证据第43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是一个星期之内782017-7-22-11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归还之前周转的款项792017-7-253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9页,补充证据第44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是一个星期之内802017-7-28-3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这是原告转给我以后体现出来又交给原告使用的812017-8-215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1、42页,补充证据第45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822017-8-32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3、44页,补充证据第45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832017-8-7-165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日的1400元相抵消,其余的2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842017-8-1015000.00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5页,补充证据第46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款项不是原告的,是广州三泓实业有限公司的款项,但无证据证实852017-8-17-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862017-8-22-12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872017-8-23-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882017-8-23-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892017-8-24-38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902017-8-25-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912017-8-28-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922017-8-28-3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932017-8-29-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942017-8-291900.00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6页,补充证据第47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952017-9-4-2000.00现支与同一天的2000元相抵消与同一天的2000元相抵消962017-9-42000.004319农业银行转存与同一天的2000元相抵消与同一天的2000元相抵消972017-9-4-6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没有证据证实982017-9-4-2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没有证据证实992017-9-53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7页,补充证据第48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用于我临时周转1002017-9-7310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8页,补充证据第49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有收到该款项,但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1012017-9-960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9页,补充证据第50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有收到该款项,但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1022017-9-9-3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32017-9-12-19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42017-9-14-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52017-9-14-4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62017-9-22-2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72017-9-25-5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82017-9-25-7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92017-9-2634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0页,补充证据第51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102017-9-30-1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112017-10-1-3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不是还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122017-10-13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1页,补充证据第52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132017-10-1100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2页,补充证据第52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142017-10-639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3页,补充证据第53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152017-10-10-17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162017-10-12-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172017-10-1650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4页,补充证据第54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182017-10-17-24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192017-10-21-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1202017-10-2243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400元相抵消,其余的3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400元相抵消,其余的3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212017-10-22-4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一天的400元相抵消,其余的3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400元相抵消,其余的3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222017-10-276400.00吴惠筠(账号:1350)农业银行转存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232017-10-27-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242017-10-28-49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252017-11-14-2000.00现支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262017-11-26-1000.00微信转账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272017-11-29500.00微信转账与2017年12月4日的1000元相抵消与2017年12月4日的1000元相抵消1282017-11-29500.00微信转账1292017-12-4-1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2017年11月29日的两个500元相抵消与2017年11月29日的两个500元相抵消1302017-12-15-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312017-12-1810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7、58页,补充证据第56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双方并无约定利息1322017-12-184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5、56页,补充证据第56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332018-1-17-3000.00现支原告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342018-1-30-60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过春节被告给的过节费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352018-2-3-10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362018-2-4-3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372018-3-8-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382018-3-11-5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392018-3-15-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402018-3-16-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412018-3-16-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422018-4-5-5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432018-4-7-1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442018-4-12-16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452018-5-10-3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462018-5-10-4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472018-5-17-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48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与2018年5月27日的1000元相抵消与2018年5月27日的1000元相抵消149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150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151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152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1532018-5-271000.00吴惠筠(账号:9877)农业银行转存与2018年5月22日的5个200元相抵消与2018年5月22日的5个200元相抵消1542018-6-13-13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552018-6-15-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与2018年6月21日150元、2018年6月26日200元相抵消,其余额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2018年6月21日150元、2018年6月26日200元相抵消,其余额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562018-6-15-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1572018-6-21150.00微信红包与2018年6月15日2个200相抵消,其余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2018年6月15日2个200相抵消,其余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582018-6-26200.00微信红包1592018-7-114000.00吴惠筠(账号:2256)建设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建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有备注是借款是借款,但款项不是原告的,是广州三泓实业有限公司的款项,但无证据证实1602018-7-2-9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是对2018年7月1日1.4万元的还款是对2018年7月1日1.4万元的还款1612018-7-101000.00吴惠筠(账号:2256)建设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建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有备注是借款是临时借款,但双方无约定利息1622018-7-10-2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原告2018年7月11日-7月29日1150+500+1000+200=2850,抵消被告2018年7月10日-7月21日2000+200+200=2400,多出4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认可原告陈述1632018-7-11115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1642018-7-14-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1652018-7-155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1662018-7-1810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1672018-7-21-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1682018-7-29200.00微信红包1692018-7-301500.00吴惠筠(账号:2256)建设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建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有备注是借款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702018-8-115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同一日的款项相互抵消同一日的款项相互抵消1712018-8-11800.00微信转账1722018-8-11-13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1732018-8-19-10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归还原告2018年7月10日的1000元借款1742018-8-21-3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款项相互抵扣是对2018年7月1日1.4万元的还款1752018-8-221000.00微信转账与2018年9月7日1000元相抵扣1762018-8-2420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款项性质记不清了,没有证据1772018-8-26500.00微信转账相抵扣,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相抵扣,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782018-8-26-200.00微信红包(零钱)1792018-9-7-1000.00微信转账(零钱)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2018年8月21日1000元相抵扣1802018-9-19-4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812018-9-21-5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822018-9-25230.00微信转账抵扣2018年9月28日的200元,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抵扣2018年9月28日的200元,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832018-9-28-200.00微信红包(零钱)抵扣2018年9月25日的200元,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抵扣2018年9月25日的200元,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842018-10-122000.00建设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建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有备注是借款相抵扣,多出的200是日常开销1852018-10-12-22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862018-10-14-10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对2018年7月1日1.4万元的还款1872018-10-21500.00微信转账与2018年10月22日的款项相抵消与2018年10月22日的款项相抵消1882018-10-22-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2018年10月21日的款项相抵消与2018年10月21日的款项相抵消1892018-10-31-3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902018-11-12000.00微信转账1912018-11-12-2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922018-11-13-12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932018-11-20-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942018-11-27-1000.00微信转账(零钱)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952018-12-15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1962018-12-2300.00微信转账1972018-12-5-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982018-12-16-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1992018-12-17100.00微信红包2002018-12-175.00微信红包2012018-12-1726.00微信红包2022018-12-17140.00微信红包2032018-12-1710.00微信红包2042018-12-21-10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052019-1-281000.00微信转账款项相互抵消款项相互抵消2062019-1-28-1000.00微信转账(平安银行)2072019-1-313000.00微信转账款项相互抵消款项相互抵消2082019-2-1-3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2092019-3-17-2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102019-3-19-10000.00吴惠筠(账号:9877)杜志勇(账号:1163)平安银行转账农业银行是还款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2112019-4-2-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款项性质记不清了,没有证据总计326091.00-214543.00附表三(剔除被告无证据证实以现金支付的款项统计表):序号交易日期原告支付款项(符号“+”)被告支付款项(符号“-”)原告账户(尾号)被告账户(尾号)支付方式原告意见被告意见12016-4-17000.00支付宝借款,虽双方无约定利息,但这是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贷的借款,是存在利息,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该网络平台借款的利息,利息是537.7元,罚息是1.4元,现出示:截图是借款,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无异议,当时我是同意承担该费用的22016-4-304000.00支付宝借款,虽双方无约定利息,但这是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贷的借款,是存在利息,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该网络平台借款的利息,利息是289.6元,我方补充证据第二页。被告当时口头承认是原告向该平台借款借给他使用,且后来被告提供的说明也能确认。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4000元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32016-8-610000.00支付宝借款,这是原告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出借给被告的,原告证据第13页,但该借款是原告通过网络平台借款给被告的,原告补充证据第32页显示,该笔款项是原告向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平台的借款出借给被告,借款本息还款金额是10548.06元不是借款,是双方日常开销42016-8-1860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蚂蚁借呗(实际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4页,补充证据第5页,还款是6512.2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52016-8-299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厦门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5页,补充证据第3页,还款是972.5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62016-10-2-3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2016年9月10日原告转了300给被告,所以2016年10月2日,被告就转了300给原告这是我的还款,具体是还哪笔借款,我记不清了72016-10-2853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6页,补充证据第9、10页,利息是773.80元、罚息是100.44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82016-10-30-500.00支付宝网站不是还款,是双方在一起的生活开销,无书面证据这是我的还款,具体是还哪笔借款,我记不清了92016-11-834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7页,补充证据第31页,还款3857.1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02016-12-240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国际厦门信托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8页,补充证据第12页,本金4000、利息577.6元、罚息48.69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12016-12-20-105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1050元相互抵消与原告意见一致122016-12-20105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1050元相互抵消与原告意见一致132016-12-28-500.00现支认可被告的意见我认为与2016年12月24日的500元相对应,相抵消的142016-12-3021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9页,补充证据第30页,本金2100元,本息2321.98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52016-12-3014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0页,补充证据第14页,本金1400元,利息169.12元、罚息336.4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62017-1-1710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1页,补充证据第16页,本金1000元,利息150.40元,罚息229.7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72017-1-1720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2页,补充证据第29、30页,本金2000元,本息2194.57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82017-1-2520000.00微信转账是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众银行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8-10页,本金20000元,平台借款利息4390.34元,被告当时口头承认是原告向该平台借款借给他使用,且后来被告提供的说明也能确认。20000元是借款,但双方并无约定利息,我清楚是原告在微粒贷借出给我的,但并无约定利息、罚息我承担192017-1-25-152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在一起的生活开销,无书面证据这是我的还款,这是对同日20000元的还款,只不过是分期还款而已。202017-2-73800.00支付宝借款,一笔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2600元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3页,补充证据第29页,本息还款2856.28元,另一笔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1200元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3页,补充证据第18、19页,本金1200元,利息170.40元,罚息279.44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212017-3-413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4页,补充证据第24页,本金1300,利息187.72元,罚息284.77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222017-3-14-537.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这是我的还款,具体是还哪笔借款,我记不清了232017-3-2110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原告银行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6页,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是借款,但双方并无约定利息242017-3-26-1266.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我对原告的分期还款252017-4-11200.00支付宝借款,是原天津信托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5页,补充证据第20页,本金1200元,利息86.4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262017-4-144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微信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8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272017-4-1510000.004319转存借款,是原告工商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9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转账记录中有备注记录是被告的借款不是借款,是双方共同生活买家电的花销282017-4-2320000.004319农业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0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转账记录中有备注记录是被告的借款不是借款,这款项不是原告的,而是原告母亲转给我的,只是通过原告账户转给我而已,但无书面证据证实292017-5-2315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1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302017-5-24-4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312017-5-25-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322017-5-295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2页,补充证据第38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没有证据证实332017-5-3140000.004319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3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出借时有附言备注是借款是原告母亲向我出借的款项,但无证据证实342017-6-3-352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352017-6-10-205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362017-6-16-1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372017-6-242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4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不会超过三天382017-6-25140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1400元相互抵消认可原告陈述392017-6-25-14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一天的1400元相互抵消认可原告陈述402017-6-30-425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412017-7-12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5页,补充证据第41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不会超过三天422017-7-1-2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认可被告陈述是归还之前周转的款项432017-7-85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6页,补充证据第42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是一个星期之内442017-7-1450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500元相互抵消认可原告陈述452017-7-14-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一天的500元相互抵消认可原告陈述462017-7-1524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7页,补充证据第43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是一个星期之内472017-7-22-11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归还之前周转的款项482017-7-253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9页,补充证据第44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是一个星期之内492017-8-215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1、42页,补充证据第45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502017-8-32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3、44页,补充证据第45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512017-8-7-165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日的1400元相抵消,其余的2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522017-8-1015000.00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5页,补充证据第46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款项不是原告的,是广州三泓实业有限公司的款项,但无证据证实532017-8-17-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542017-8-22-12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552017-8-23-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562017-8-23-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572017-8-24-38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582017-8-25-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592017-8-291900.00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6页,补充证据第47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602017-9-4-2000.00现支与同一天的2000元相抵消与同一天的2000元相抵消612017-9-42000.004319农业银行转存与同一天的2000元相抵消与同一天的2000元相抵消622017-9-4-6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没有证据证实632017-9-4-2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没有证据证实642017-9-53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7页,补充证据第48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用于我临时周转652017-9-7310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8页,补充证据第49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有收到该款项,但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662017-9-960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9页,补充证据第50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有收到该款项,但该款项的性质,我记不清了672017-9-9-3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682017-9-12-19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692017-9-14-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702017-9-14-4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712017-9-22-2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722017-9-25-5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732017-9-25-7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742017-9-2634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0页,补充证据第51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752017-10-130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1页,补充证据第52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762017-10-1100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2页,补充证据第52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772017-10-63900.00工行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3页,补充证据第53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782017-10-10-17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792017-10-12-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802017-10-165000.00吴惠筠(账号:431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4页,补充证据第54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812017-10-17-24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822017-10-21-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不是借款,是共同开销,但无书面证据832017-10-22430.00微信转账与同一天的400元相抵消,其余的3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400元相抵消,其余的3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842017-10-22-4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一天的400元相抵消,其余的3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400元相抵消,其余的3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852017-10-276400.00吴惠筠(账号:1350)农业银行转存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862017-10-27-1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872017-10-28-49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同一天的100元、与2017年10月28日的4900元相抵消,多出的140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882017-11-14-2000.00现支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892017-11-26-1000.00微信转账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902017-11-29500.00微信转账与2017年12月4日的1000元相抵消与2017年12月4日的1000元相抵消912017-11-29500.00微信转账922017-12-4-1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2017年11月29日的两个500元相抵消与2017年11月29日的两个500元相抵消932017-12-15-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942017-12-1810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7、58页,补充证据第56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双方并无约定利息952017-12-184000.00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5、56页,补充证据第56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962018-1-30-60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过春节被告给的过节费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972018-2-3-10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982018-2-4-3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992018-3-8-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02018-3-11-5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12018-3-15-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22018-3-16-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32018-3-16-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42018-4-5-5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52018-4-7-1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62018-4-12-16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72018-5-10-3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82018-5-10-4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092018-5-17-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10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与2018年5月27日的1000元相抵消与2018年5月27日的1000元相抵消111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112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113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1142018-5-22-200.00微信红包(零钱)1152018-5-271000.00吴惠筠(账号:9877)农业银行转存与2018年5月22日的5个200元相抵消与2018年5月22日的5个200元相抵消1162018-6-13-13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172018-6-15-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与2018年6月21日150元、2018年6月26日200元相抵消,其余额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2018年6月21日150元、2018年6月26日200元相抵消,其余额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182018-6-15-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1192018-6-21150.00微信红包与2018年6月15日2个200相抵消,其余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2018年6月15日2个200相抵消,其余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202018-6-26200.00微信红包1212018-7-114000.00吴惠筠(账号:2256)建设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建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有备注是借款是借款,但款项不是原告的,是广州三泓实业有限公司的款项,但无证据证实1222018-7-2-9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是对2018年7月1日1.4万元的还款是对2018年7月1日1.4万元的还款1232018-7-101000.00吴惠筠(账号:2256)建设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建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有备注是借款是临时借款,但双方无约定利息1242018-7-10-2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原告2018年7月11日-7月29日1150+500+1000+200=2850,抵消被告2018年7月10日-7月21日2000+200+200=2400,多出4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认可原告陈述1252018-7-11115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1262018-7-14-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1272018-7-155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1282018-7-1810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1292018-7-21-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1302018-7-29200.00微信红包1312018-7-301500.00吴惠筠(账号:2256)建设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建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有备注是借款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322018-8-115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同一日的款项相互抵消同一日的款项相互抵消1332018-8-11800.00微信转账1342018-8-11-13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1352018-8-19-10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归还原告2018年7月10日的1000元借款1362018-8-21-3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款项相互抵扣是对2018年7月1日1.4万元的还款1372018-8-221000.00微信转账与2018年9月7日1000元相抵扣1382018-8-2420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款项性质记不清了,没有证据1392018-8-26500.00微信转账相抵扣,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相抵扣,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402018-8-26-200.00微信红包(零钱)1412018-9-7-1000.00微信转账(零钱)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与2018年8月21日1000元相抵扣1422018-9-19-4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432018-9-21-5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442018-9-25230.00微信转账抵扣2018年9月28日的200元,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抵扣2018年9月28日的200元,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452018-9-28-200.00微信红包(零钱)抵扣2018年9月25日的200元,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抵扣2018年9月25日的200元,多出的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462018-10-122000.00建设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建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5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但有备注是借款相抵扣,多出的200是日常开销1472018-10-12-22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482018-10-14-10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对2018年7月1日1.4万元的还款1492018-10-21500.00微信转账与2018年10月22日的款项相抵消与2018年10月22日的款项相抵消1502018-10-22-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2018年10月21日的款项相抵消与2018年10月21日的款项相抵消1512018-10-31-3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522018-11-12000.00微信转账1532018-11-12-2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542018-11-13-12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552018-11-20-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562018-11-27-1000.00微信转账(零钱)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572018-12-1500.00吴惠筠(账号:2256)农业银行转存1582018-12-2300.00微信转账1592018-12-5-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款项相互抵消,多出的日常开销,但无证据1602018-12-16-200.00微信红包(农业银行)1612018-12-17100.00微信红包1622018-12-175.00微信红包1632018-12-1726.00微信红包1642018-12-17140.00微信红包1652018-12-1710.00微信红包1662018-12-21-10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672019-1-281000.00微信转账款项相互抵消款项相互抵消1682019-1-28-1000.00微信转账(平安银行)1692019-1-313000.00微信转账款项相互抵消款项相互抵消1702019-2-1-30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1712019-3-17-2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722019-3-19-10000.00吴惠筠(账号:9877)杜志勇(账号:1163)平安银行转账农业银行是还款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1732019-4-2-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款项性质记不清了,没有证据总计326091.00-150043.00附表四(原告通过金融贷款平台借取款项后转借给被告的款项):序号交易日期原告支付款项(符号“+”)被告支付款项(符号“-”)实际产生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息费总额支付方式原告意见被告意见12016-4-17000.00538.50支付宝借款,虽双方无约定利息,但这是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贷的借款,是存在利息,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该网络平台借款的利息,利息是537.7元,罚息是1.4元,现出示:截图是借款,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无异议,当时我是同意承担该费用的22016-4-304000.00289.60支付宝借款,虽双方无约定利息,但这是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贷的借款,是存在利息,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该网络平台借款的利息,利息是289.6元,我方补充证据第二页。被告当时口头承认是原告向该平台借款借给他使用,且后来被告提供的说明也能确认。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4000元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32016-8-610000.00548.42支付宝借款,这是原告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出借给被告的,原告证据第13页,但该借款是原告通过网络平台借款给被告的,原告补充证据第32页显示,该笔款项是原告向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平台的借款出借给被告,借款本息还款金额是10548.06元不是借款,是双方日常开销42016-8-186000.00512.20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蚂蚁借呗(实际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4页,补充证据第5页,还款是6512.2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52016-8-29900.0072.56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厦门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5页,补充证据第3页,还款是972.5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62016-10-2-30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2016年9月10日原告转了300给被告,所以2016年10月2日,被告就转了300给原告这是我的还款,具体是还哪笔借款,我记不清了72016-10-285300.00874.24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6页,补充证据第9、10页,利息是773.80元、罚息是100.44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82016-10-30-500.00支付宝网站不是还款,是双方在一起的生活开销,无书面证据这是我的还款,具体是还哪笔借款,我记不清了92016-11-83400.00357.16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7页,补充证据第31页,还款3857.1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02016-12-24000.00626.29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国际厦门信托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8页,补充证据第12页,本金4000、利息577.6元、罚息48.69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12016-12-302100.00221.98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19页,补充证据第30页,本金2100元,本息2321.98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22016-12-301400.00505.58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0页,补充证据第14页,本金1400元,利息169.12元、罚息336.4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32017-1-171000.00380.16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1页,补充证据第16页,本金1000元,利息150.40元,罚息229.76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42017-1-172000.00194.57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2页,补充证据第29、30页,本金2000元,本息2194.57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52017-1-2520000.004390.34微信转账是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众银行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8-10页,本金20000元,平台借款利息4390.34元,被告当时口头承认是原告向该平台借款借给他使用,且后来被告提供的说明也能确认。20000元是借款,但双方并无约定利息,我清楚是原告在微粒贷借出给我的,但并无约定利息、罚息我承担162017-1-25-1520.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在一起的生活开销,无书面证据这是我的还款,这是对同日20000元的还款,只不过是分期还款而已。172017-2-73800.00706.72支付宝借款,一笔是原告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取2600元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3页,补充证据第29页,本息还款2856.28元,另一笔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1200元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3页,补充证据第18、19页,本金1200元,利息170.40元,罚息279.44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82017-3-41300.00472.49支付宝借款,是原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4页,补充证据第24页,本金1300,利息187.72元,罚息284.77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192017-3-14-537.00微信转账(零钱)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这是我的还款,具体是还哪笔借款,我记不清了202017-3-26-1266.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我对原告的分期还款212017-4-11200.0086.40支付宝借款,是原天津信托有限公司借取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25页,补充证据第20页,本金1200元,利息86.4元不是借款,我有收到该笔款项,但如果是原告借给我的款项,每一次原告出借的时候会有特别注明,该款项属于双方在一起的平时开销,是我提现出来给原告的,但我方无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账户信息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来源。222017-5-24-4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232017-5-25-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242017-6-3-352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252017-6-10-205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双方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262017-6-16-15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272017-6-30-425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此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了282017-7-22-11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归还之前周转的款项292017-7-251900.00609.65微信转账借款,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39页,补充证据第44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是借款,但之后很快就归还了,但具体还款时间忘记了,但还款时间是一个星期之内302017-8-7-165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与同日的1400元相抵消,其余的250元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312017-8-17-500.00微信转账(农业银行)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322017-8-22-12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332017-8-23-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342017-8-23-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352017-8-24-38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362017-8-25-1000.00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不是还款,是日常开销,无书面证据是还款,但不清楚是对哪一笔的还款,当时我在广州上班,原告在长沙上班372017-8-291800.00631.79工商银行转存借款,是原告通过工行转账借给被告,原告证据第46页,补充证据第47页,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涉案借条记载计算,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是借款,是日常开销,但无证据总计73400-31693.0012018.65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杜志勇是否需清偿本案借款本息问题。杜志勇与吴慧筠在处于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通过银行转账、金融贷款平台借取款项后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双方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以上事实,有借条、说明书、网络金融贷款平台还款记录、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经过对双方出借、还款事实的核查,认定杜志勇尚欠吴慧筠向网络借款金融平台借款后转贷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息费共计53725.05元,以及尚欠吴慧筠借款本金132762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杜志勇上诉称其已清偿全部欠款,但无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涉案《说明书》效力认定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该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综上所述,经审查杜志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30元,由上诉人杜志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嘉璘

审判员  汤 琼

审判员  张 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