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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27之一号

侯艳与李爱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2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艳,李爱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2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侯艳,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爱芳,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爱芳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柳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