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吴执民字第325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湖州五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3722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003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湖州五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湖州五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湖州五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湖州五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40的存款人民币35219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