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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53号

范鸭江申请执行李晶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鸭江,李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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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范鸭江,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李晶,男,汉族,1985年5月3日生。范鸭江申请执行李晶债务一案,本院根据范鸭江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