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范鸭江,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李晶,男,汉族,1985年5月3日生。范鸭江申请执行李晶债务一案,本院根据范鸭江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