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71号

左厚文与陈银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厚文,陈银章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71号

原告:左厚文。

委托代理人:李红华、万寿,系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银章。

委托代理人:桑小球,系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左厚文与被告陈银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左厚文以被告陈银章已将欠款全部付清,双方再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及担保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左厚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陈银章在武汉蓝湖医院43%的出资财产份额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金巍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梦茵特1区F号F2单元302室房屋交易手续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孙 娇

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

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O一六年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