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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刑初58号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鲁0212刑初58号 罪犯李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6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6)鲁021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查,罪犯李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