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361号
原告:杨文君,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郭维丽,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郭文朗,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中石化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文君诉被告郭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刘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刘雪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