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2361号

杨文君与郭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文君;郭维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361号

原告:杨文君,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郭维丽,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郭文朗,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中石化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文君诉被告郭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刘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刘雪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