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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21号

李玉柱与徐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柱,徐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柱,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泰山区。被执行人徐光利,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柱与被执行人徐光利(2015)泰山民初字第210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