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柱,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泰山区。被执行人徐光利,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柱与被执行人徐光利(2015)泰山民初字第210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