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608号原告浦北县乐民菩娇山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善堂,总经理。被告罗立伟。
原告浦北县乐民菩娇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浦北县乐民菩娇山水泥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能按期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浦北县乐民菩娇山水泥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浦北县乐民菩娇山水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庆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