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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恢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宋会峰、李晶被申请执行人张鑫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会峰,李晶,张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6)鲁1402执恢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宋会峰,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德城区新港街66号2-6-201号。

申请执行人:李晶,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宋会峰,系宋会峰之妻。

被执行人:张鑫,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大张乡大张村。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9)德城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宋会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鑫(2016)鲁1402执恢字第56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执行员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