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004-1号申请执行人浦黎岗。被执行人太仓市盛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险峰。被执行人徐险峰。被执行人杜鹰兵。被执行人顾秀英。浦黎岗与太仓市盛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徐险峰、杜鹰兵、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徐险峰、杜鹰兵归还浦黎岗借款376万元;徐险峰、杜鹰兵支付浦黎岗借款利息106145.32元(以376万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的四倍从2014年3月6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20日止);太仓市盛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徐险峰、杜鹰兵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太仓市盛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徐险峰、杜鹰兵追偿;顾秀英在800万元的限额内对太仓市盛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均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徐险峰、杜鹰兵、太仓市盛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并应直接支付浦黎岗预交的诉讼费用38254元。因太仓市盛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徐险峰、杜鹰兵、顾秀英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浦黎岗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04399.3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中,被执行人徐险峰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向阳东路别墅1#-5#03室的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完毕(可分配执行款尚未满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抵押登记优先债权),被执行人徐险峰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向阳路粮食局宿舍202室的房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另设定有抵押,登记债权数额452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考虑到太仓市城厢镇向阳路粮食局宿舍202室房产的抵押情况及安置问题而暂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勇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宇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