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云,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王清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姜茂信,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苏胜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刘桂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2012)抚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书(2012年3月20日),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清玉、姜茂信、苏胜玉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清玉、姜茂信、苏胜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获执行的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字森
审 判 员 高保和
代理
审判员 陈丙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云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