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17号方××:原告方××与被告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民初字第453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1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春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米 洋 来自
方××与李××赡养纠纷执行通知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17号方××:原告方××与被告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民初字第453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1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春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米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