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748号被执行人宋洪坤,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泰安市宁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洪坤(2015)泰山刑初字第301号引诱、介绍卖淫罪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泰山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