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花,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张聚霞,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金花与被执行人张聚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215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黄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云 学
审 判 员 孟 爱 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