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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334号

张金花与张殿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花,张聚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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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花,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张聚霞,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金花与被执行人张聚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215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黄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云 学

审 判 员 孟 爱 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