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周姝萌,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姜波,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曹成岗,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周姝萌、姜波与被告曹成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周姝萌、姜波于2016年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周姝萌、姜波撤回起诉。原告周姝萌、姜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寿昌
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
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