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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字第421号

周姝萌、姜一波与曹成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姝萌,姜波,曹成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周姝萌,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姜波,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曹成岗,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周姝萌、姜波与被告曹成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周姝萌、姜波于2016年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周姝萌、姜波撤回起诉。原告周姝萌、姜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寿昌

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

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